一、調解聲請方法:
書面:聲請調解書用紙,請向市公所一樓民政課調解委員會櫃檯索取,自行書寫後提出,
並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言詞:聲請人不便自行書寫者,得攜帶印章、國民身分證到民政課調解委員會,口頭聲請或陳述,
由調解委員會人員代為製作調解筆錄,亦可請里幹事代為製作。
二、調解服務項目:
(一)民事糾紛案件
(二)告訴乃論之刑事糾紛案件
備註:民、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辦論終結者,不得聲請調解
三、調解服務方式︰
(一)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,並得經兩造當事人的同意,選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,
以期就地迅速調解。
(二)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里鄰長、民意代表等地方公正人士,或親朋1~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,
以期調解更為公正合理。
四、調解的好處:
(一)調解的效力
1.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訴訟、告訴或自訴。
2.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3.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ㄧ定數量為標的者,
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。
4.民、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者,如調解成立,經法院核定後,視為撤回起訴、
告訴或自訴。
5.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,經調解不成立者,鄉、鎮、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,
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,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
6.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,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。
五、調解時間:
定期:每星期二、五下午二時起,於本所四樓調解會場進行。